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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云峰与邵鑫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峰,邵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黄云峰。被执行人邵鑫军。黄云峰与邵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邵鑫军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黄云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0元及利息9724元、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1245.8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邵鑫军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邵鑫军名下的车辆已另案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鑫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黄云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邵鑫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云峰如发现被执行人邵鑫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