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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园光与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俞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园光,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俞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徐园光,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张麻车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杜国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俞为中,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徐园光与被告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俞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园光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俞为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4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设定大额抵押且由另案查封处置,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43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