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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通民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进良与黎召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良,黎召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通民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吴进良被执行人:黎召求本院于200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2)通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召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进良货款17447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60元,但被执行人黎召求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召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1818040101024670364账户上的存款1790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继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