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向锋与付灿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锋,付灿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58号原告刘向锋,男,1975年16月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被告付灿娃,男,50岁,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刘向锋诉被告付灿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向锋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6年4月19日8时30分开庭,原告刘向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向锋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王 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