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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边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全香兰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韩永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全香兰,女,朝鲜族,1970年4月10日生,延吉市香兰瑜伽俱乐部业主,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信息产业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香兰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