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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苗红伟与深圳优速邦物流有限公司、优速快递石岩站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红伟,深圳优速邦物流有限公司,优速快递石岩站点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4284号原告苗红伟。委托代理人闫宏,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优速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赵,经理。被告优速快递石岩站点。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红伟与被告深圳优速邦物流有限公司、优速快递石岩站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宇审 判 员  张晓芳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初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