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苗红伟与深圳优速邦物流有限公司、优速快递石岩站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红伟,深圳优速邦物流有限公司,优速快递石岩站点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4284号原告苗红伟。委托代理人闫宏,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优速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赵,经理。被告优速快递石岩站点。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红伟与被告深圳优速邦物流有限公司、优速快递石岩站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宇审 判 员 张晓芳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初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