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7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某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玉珍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