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查革命、闫增林与查革命、闫增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查革命,闫增林,黄玉斌,陈宝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抗5号抗诉机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查革命,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闫增林,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黄玉斌,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陈宝山,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诉人查革命与被申诉人闫增林、黄玉斌、陈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革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16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亳检民(行)监(2015)3416000005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颜四新审判员 邢 利审判员 王桂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