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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3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剑锋,安化县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某其,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夏某其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夏某其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