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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时渊与江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时渊,江莲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732号原告:金时渊,男,朝鲜族,珲春市国税局退休干部,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江莲英,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时渊与被告江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时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时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时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时渊负担。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郎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