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时渊与江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时渊,江莲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732号原告:金时渊,男,朝鲜族,珲春市国税局退休干部,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江莲英,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时渊与被告江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时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时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时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时渊负担。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郎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