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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么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957号原告:么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田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