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么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957号原告:么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田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