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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台州自立物流有限公司、鲍佳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台州自立物流有限公司,鲍佳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087号原告:朱某。指定监护人:朱国江,男,1958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潘舍村*组**号。被告:台州自立物流有限公司,住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滨溪路2号(上垟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姚昌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鲍佳超,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八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台州自立物流有限公司、鲍佳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苏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