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江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与陆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陆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782号原告:浙江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定高,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徐波、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被告陆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倪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