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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504号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金侨世纪苑。法定代表人张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元,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