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会明与被告贾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明,贾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596号原告曹会明,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林镇乡现住延���市志丹县旦八镇。委托代理人刘梅,系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红强,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原告曹会明诉被告贾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会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4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利息按照2分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之后,被告给原告清偿借款利息1万元,之后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清偿借款利息,直到还款之日止,截至2016年1月20日利息为4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应当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会明对被告贾红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原告曹会明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