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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明诉高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高杰,葛洪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内2223民初434号原告杨明,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委托代理人项春,女,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高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葛洪伟,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约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杨明负担。审判员  张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