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481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被告刘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