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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锦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2号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小区6-1号,组织机构代码10578062-1。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玉梅,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锦玲,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