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安徽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3号原告: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站。法定代表人:时先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安徽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法定��表人:罗伟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星火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沈某某名下的位于双七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高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临泉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常某某名下的位于瑶海区张洼路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刘某名下的位于瑶海区站塘路房产的50%产权份额(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王某名下的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王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王某明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2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王某甲名下的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何某某名下的位于大别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王某乙名下的位于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王某乙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2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林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星火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三、查封沈某某名下的位于双七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四、查封高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临泉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五、查封常某某名下的位于瑶海区张洼路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六、查封刘某名下的位于瑶海区站塘路房产的50%产权份额(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七、查封王某名下的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八、查封王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九、查封王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十、查封王某甲名下的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十一、查封何某某名下的位于大别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十二、查封王某乙名下的位于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十三、查封王某乙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十四、查封林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