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陈慧婷与深圳市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婷,深圳市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723号原告陈慧婷。被告深圳市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高。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原告提交工作牌内容为“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美容顾问”;考勤卡加盖被告印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二、入职时间:2013年2月20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未签订;四、工作截止时间:2015年9月26日;五、2015年9月1日至9月26日期间的工资: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可以证明原告请求的3731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六、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2月23日;七、仲裁结果:不予受理;八、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9月26日期间的工资3731元。判决结果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美智界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慧婷支付2015年9月1日至9月26日期间的工资373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 记 员 李 玉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