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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245号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与被告田某某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