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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耒阳夏兴煤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运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夏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异2号异议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伦北路200号。法定代表人蒋生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尤会,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耒阳运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杯居委会荷花路。法定代表人雷文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志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衡波,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耒阳市夏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夏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国成,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耒阳农商银行)不服本院(2015)衡中法执字第117号协助执行通知(以下简称117号协执通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耒阳农商银行异议称:1.仲裁裁决所称实际出资股东,违反股东入股声明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不被公司章程接受的。耒阳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股东必须经过严格审核认可,不得以委托资金或者代持形式出现。仲裁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事实,以致仲裁委作出与公司章程相矛盾的裁决。依法应不予执行。在公司章程未经修改的情况下,如果协助执行将耒阳运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康公司)变更为股东,将与公司章程相矛盾。2.耒阳市夏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兴公司)为耒阳农商银行设立发起人,其持有股份在耒阳农商银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成为耒阳农商银行股权董事,在董事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将其股份进行转让。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执行,将形成违法且有失公正。3.执行法院要求直接办理股东及股权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4.执行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超出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内容。5.夏兴公司所持耒阳农商银行的股份,耒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耒阳法院)已于2015年5月7日要求协助冻结其中1450万元股份的处分权,该项冻结措施尚未解除,故无法协助执行117号协执通知的事项。综上,请求撤销117号协执通知。本院查明:2015年6月18日,本院受理执行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2014)衡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以下简称117号裁决),该裁决主文为:一、夏兴公司名义持有的耒阳农商银行的2000万股权和1757万元附加条件款(即不良资产)为运康公司所有;二、夏兴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显名出资在耒阳农商银行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和2000万股权变更登记为实际出资人运康公司,并办理股权证书。2015年9月16日,本院向耒阳农商银行作出117号协执通知:将夏兴公司在耒阳农商银行名下的2000万股权和1757万元附加条件款(即不良资产)变更登记为运康公司,并办理股权证书。2015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5)衡中法执字第117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117号执行裁定),冻结或提取夏兴公司在耒阳农商银行2000万元股权2015年的红利款。同日,向耒阳农商银行作出(2015)衡中法执字第1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以下简称117-1号协执通知):冻结夏兴公司在耒阳农商银行2000万元股权2015年的红利款。另查明:耒阳农商银行系股份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4日,登记在夏兴公司名下的股份有2000万股。2015年5月7日,耒阳法院以(2015)耒民三初字第195-1号民事裁定,冻结夏兴公司持有耒阳农商银行2000万股中1450万股的处分权。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117号协执通知是否超出耒阳农商银行的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关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份在执行中发生变动时,公司有义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117号协执通知要求耒阳农商银行协助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并未超出协助执行的范围。2.虽然《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该规定旨在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系管理性行政审批程序,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3.虽然耒阳法院冻结了以夏兴公司名义持有的耒阳农商银行的相应股份,但本案执行依据117号裁决在冻结之前已对上述股份予以确权,故并不影响117号裁决的执行。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由被执行人提出,耒阳农商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申请不予执行117号裁决,系异议主体不适格。综上,耒阳农商银行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贤辅审 判 员  许晓华代理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