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伟与被告徐振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伟,徐振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105号原告李井伟。被告徐振文。原告李井伟诉被告徐振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李井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