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堂海与张中现、秦仁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拘留决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陕0929执123号被拘留人张中现,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刘堂海与被执行人秦仁宝、张中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执行款240000元、申请费3500元。被执行人张中现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个人财产状况,且态度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中现实施司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