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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月影某某与冯梅娟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影某某,冯梅娟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238号原告:黄月影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冯梅娟冯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影某某诉被告冯梅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飞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