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795号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祥坤,董事长。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陈荣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以该公司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作为担保,该车的销售发票价款为619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