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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2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邀约聂某、孙某、商金等人在黄梅镇周岭社区“山里土菜馆”四楼,利用扑克牌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何某在赌场内以借钱给参赌人员,提参赌人员“蒙庄”的钱的方式并从中营利,非法抽头渔利共计20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洪某、孙某、聂某等人的证言;刑事照片两张、到案经过、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投案后,积极主动退清了犯罪所得,确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何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的缓刑考验期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