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白玉林与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林,宝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400号原告白玉林,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告宝音,男,蒙古族。原告白玉林诉被告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一并向原告送达和释明,本院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按原告所留联络方法也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