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镇民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成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镇民753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才永吉,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该联社信贷员。被告:孙成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靖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