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631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系该社理事长。被告:王健,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