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廖家通与杨君美、黄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通,杨君美,黄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612号原告:廖家通,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970。被告:杨君美,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354。被告:黄国勤,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229。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通诉被告杨君美、黄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君美、黄国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基于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家通撤回对被告杨君美、黄国勤的起诉。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廖家通负担。审判员 许志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