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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熊小莉与周清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小莉,周清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29号申请人:熊小莉。委托代理人:邵璐,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清艳。申请人熊小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称:2000年9月1日,申请人与丈夫李枝旭结婚,双方共同开展公司经营。然申请人得知李枝旭曾多次无理由向被申请人周清艳银行账户转账,金额共计243000元。现申请人拟向本院起诉。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周清艳名下银行存款24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熊小莉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周清艳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43000元为申请人熊小莉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克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