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代表人张湧,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建民。被执行人苏大普。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594794.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237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0072.17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苏大普、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三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