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代银与孙正刚、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银,孙正刚,王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857号原告:张代银,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孙正刚,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玉红,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银诉被告孙正刚、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银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代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银撤回对被告王玉红的起诉。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