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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中全凿岩机械有限公司、胡世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徐州中全凿岩机械有限公司,胡世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284号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江路5635号。法定代表人珪(韩国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杨,天津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中全凿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春花园A3#-2-601室。法定代表人胡世锋。被告胡世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全凿岩机械有限公司、胡世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进重工(天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82元,减半收取364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