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方永与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新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方永,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7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方永,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新明,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淳县。再审申请人孙方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淳公司)、诸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方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华淳公司承担的借款本息的责任变更为只偿还借款本金的50%,并且不负担利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依据华淳公司孙方永签订的还款协议认定华淳公司承担偿还借款50%的责任,并无不妥。孙方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方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