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菊萍与童开正、童荣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菊萍,童开正,童荣辉,孙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555号原告:唐菊萍。被告:童开正。被告:童荣辉。被告:孙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菊萍与被告童开正、童荣辉、孙子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菊萍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唐菊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静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