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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华与被申请人永州市虹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召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于召财,永州市虹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于召财,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虹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召财。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虹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召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的���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道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