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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王礼明、李晓飞、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王礼明,李晓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9号。负责人:谢朝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明,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晓飞,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裕和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赵亚,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阜阳分行)诉被告王礼明、李晓飞、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阜阳分行诉称:原告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以下简称颍泉支行)的上级机构。2012年2月23日颍泉支行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金穗乐分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贷合同》,合同签订后,王礼明于使用贷记卡通过POS机以刷卡方式贷款消费40000元,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王礼明仅偿还部分贷款,截止到2015年7月20日王礼明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599.72元,利息1862.60元,滞纳金29.11元,合计7491.43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礼明、李晓飞偿还贷款7491.43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事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严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