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藏与被告田新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4民初574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原告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田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11月打工时认识,系自由恋爱。2006年2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2007年11月17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甲。2010年11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乙,两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无法继续生活。2014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田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2015年4月,双方还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外打工时认识,系自由恋爱。2006年2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2007年11月17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甲;2010年11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田某乙,两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纠纷发生,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今后加强理解和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逸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