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92执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北川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岳建喜、陈立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北川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岳建喜,陈立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2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号综合楼***层。组织机构代码:67140513-X。负责人王中儒,行长。被执行人:北川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县永昌镇北川—山东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578873-5。法定代表人:岳建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岳建喜,男,汉族,住北川县永昌镇。被执行人:陈立贞,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北川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岳建喜、陈立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川方圆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川县永昌镇龙藏街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1173.04平方米及地上附着建筑物22257.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10)字第463号,房产证号:北川房权证监证字第00188**号]。本院向被执行人北川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岳建喜、陈立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17日前履行(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北川方圆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川县永昌镇龙藏街2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1173.04平方米及地上附着建筑物22257.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10)字第463号,房产证号:北川房权证监证字第0018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