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融贯禾昶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仝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融贯禾昶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仝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融贯禾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观音井村白果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傅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6号11栋负3层158号。法定代表人:郑克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仝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39号第4幢物理层第19层(名义层17层)。法定代表人:傅渝,董事长。上诉人重庆融贯禾昶实业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13725-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属不动产纠纷,应当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的规定,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重庆仝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在重庆市,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