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3456号起诉人天津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发路16号。法定代表人崔金艳,执行董事。2016年4月13日,本院收到天津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金艳递交起诉状。起诉人天津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与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未备案。后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建筑公司对工程进行施工。又因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其遂以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中标后,武清���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建筑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以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起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起诉人认为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起诉人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案号为(2016)津0114民破3号的申请人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破产管理人。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故起诉人无权行使诉讼行为,应由管理人代表其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七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金锣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守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