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世明、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明,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四川省绵竹市人,住绵竹市。被执行人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御中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毛家伟,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世明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