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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鲁守成与刘德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守成,刘德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807号原告:鲁守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刘德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守成诉被告刘德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守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德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守成申请对被告刘德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守成撤回对刘德海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守成负担。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