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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景玉诉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玉,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214号原告刘景玉,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贺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玉与被告贺军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玉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刘景玉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