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蓝富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富,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蓝富,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鲁班路**号康桥蓝湾(御景蓝湾)*栋*单元****号房。被执行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聂吉利,该××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蓝富申请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经济贸易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经济贸易局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廖 锋审判员 于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