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俊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67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日被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鸣姬、代理检察员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旧货市场对面的公交车站,乘被害人马某某不备之际,用镊子从被害人马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盗窃Letv牌X500手机1部,价值1424元。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旧货市场对面的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用镊子扒窃被害人马某某羽绒服口袋内Letv牌X500手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1424元。破案后,赃物已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盗手机、作案工具照片,被盗手机发票,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抓获及破案经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刑律,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锐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