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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甲解除收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甲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784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委托代理人朱木忠,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与告贾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中林人民陪审员  陈海宁人民陪审员  庞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