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吕淑美与崔凤和、陈红伟、崔志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淑美,崔凤和,陈红伟,崔志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750号原告吕淑美,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绍芬,女,汉族。被告崔凤和,男,汉族,农民。被告陈红伟,女,汉族,农民。被���崔志磊,男,汉族,农民。原告吕淑美与被告崔凤和、陈红伟、崔志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兆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美的委托代理人李绍芬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3日,三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借期三个月,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偿还了5万元,欠5万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被告予以偿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10万元。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偿还5万元,尚欠5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具状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享受了权利应当依约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凤和、陈红伟、崔志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淑美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费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兆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泽 搜索“”